第十案 水上囚室(8/16)
多的龙番市来说,这里的垃圾以及垃圾下面的土地都浸了水。即便有零星火星,也是没法引起大火的。”
“有人抽烟也不会引发火灾?”我问。因为我从死者外衣的口袋里掏出了一包香烟,和一个一次性打火机。
“以我的经验,香烟不能算明火,是很难在这个垃圾场里引发大火的。”中尉军官说,“不过,如果烟头引燃了一些小的易燃物,导致明火出现,明火逐渐扩散,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。但这也算是小概率事件了。”
“那这场火灾是怎么形成的?”大宝问。
“这个,我们还是需要调查的。”中尉军官指了指远处正在驶来的一辆白色牌照的武警用车,说,“火灾调查部门已经派人来了。”
我若有所悟地点了点头:“既然在不应该起火的地方起火了,那么是小概率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也就比较大。”
中尉军官点了点头表示认可。
“既然这样,案件我们可以移交给市局啦。”大宝摘了手套,拍着和我们一起抵达现场的韩法医的肩膀,说道。
烧死有三种机理。第一种是火场中的氧气减少,一氧化碳增多,从而导致窒息或者一氧化碳中毒,或者是呼吸道被热灼伤、水肿导致呼吸困难而窒息死亡;第二种是体表皮肤广泛烧伤而导致的创伤性休克死亡;第三种是火场坍塌等导致的机械性损伤死亡。
无论是哪一种机理,法医只要明确死者并不存在外人作用而死亡、死后焚尸这种可能性,就可以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了。法医通常见到的火场中的尸体,都是被焚毁严重的,或者缺失部分肢体的,这样的情况下,无法排除有没有外伤存在,就只能通过气管内的热呼吸道综合征以及有无烟灰炭末吸入,来判断死者被火烧的时候还有没有生命体征存在。一旦确认存在热呼吸道综合征并在气管里看到烟灰炭末,则可以判断是生前烧死。至于是意外烧死,还是有人纵火烧死,则不仅仅是法医需要考虑的范畴了。
但这个案件不一样,死者的皮肤都是完好的。我们通过尸表检验,就可以轻易排除他是被他人作用致死的。结合救援队介绍的情况,大宝说的,缺氧窒息而死,是他最有可能的死因。那么,这应该是一起意外。从这个垃圾场没有其他人、死者还吸烟这一点看,本案的始作俑者,正是死者。
确实如大宝所说,我们现在应该去专案组看看指环专案的调查有没有新的进展了,而不是在这里纠缠一个意外死亡的事件。
我点了点头,从勘查箱里拿出一支棉签,心想最后简单确认一下死者的生前烧死状况,然后就赶赴指环专案组。
我用棉签从死者的鼻腔内插入,尽可能深地去搅动。这个举动就是看看烟灰炭末是不是被死者吸入了深部鼻腔。这是判断生前烧死的一个最简便的方法,不过只在面部没有被焚毁的尸体上有效。
结果让我大吃了一惊。
我抽出来的棉签,白白净净的,没有黏附到一点烟灰炭末。
3
“怎么会这样?”大宝最先叫了起来,引得勘查组的几个人纷纷侧首。
我也是一样大吃了一惊,拿着棉签反反复复地看着,心里想着是不是自己的操作有误。可是,这么一个简单的操作,又怎么可能有失误呢?
“这……不是烧死?”经常和我们一起出入于火灾现场,林涛对烧死的尸体基本征象也是有所了解的。鼻孔里没有烟灰炭末,说明死者是死后被埋于垃圾堆里,然后大量的烟灰沉着、附着于身体之上,才导致了这样一个状态。
可是,尸体上并没有损伤啊!难道死者是恰好中毒了,或者是潜在性疾病突发了?这一切都是巧合吗?不会有这么大的巧合吧。
“是不是因为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,才会这样的?”林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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